批量出售小区停车位,协议无效,买卖行为涉嫌犯罪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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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以来,于律师办理的典型案件
1,江苏宿迁拆迁命案。
李某是被拆迁人,王某是被拆迁人的女儿,拆迁公司多次派人到李某家骚扰和辱骂。2009年5月30日,拆迁人员再次派9人人到李某家骚扰,他们不停地砸门,王某在李某家里,家里还有另外两名女童和李某。他们把门的猫眼砸掉,家里的人很恐惧,王某就在猫眼洞插了一把水果刀,警告外面的人赶快离开,但是外面的人不予理睬,继续砸门,王某在惊恐和情绪激动下,从厨房里拿了一把菜刀,开了一条门缝冲出去就一阵乱砍,砍死一人。命案发生后,王某看到有人报警后呆在原地不动,二十分钟左右,警察带走了王某。
之后,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王某,本律师作为王马玲的辩护律师出庭为其做罪轻的辩护,辩护人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是防卫过当,因此应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宿迁中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被害人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住宅权,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只是防卫过当。宿迁中院认定王某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决王某八年有期徒刑。
宣判后,王某提起上诉,本律师独立担任二审辩护人,二审辩护时,本律师提出一审认定罪名错误,量刑太重,要求高院改判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降低刑罚。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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