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幕 河北省人民医院心内科四区谋财害命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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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圣网
2022-09-20 15:10 字数 5133 阅读 1076评论 0

最近,出现了了一件毛骨悚然的谋财害命事件,该事件出现了地就是河北省人民医院心内科四区,主要涉案人员为该科室“王文静”医生。其他人员也不同程度地参与其中。

2022年8月13日傍晚办理住院手续,次日病人来到医院,患者情况基本稳定,当时该科室的男医生,故意说患者危重,就要求强制进行血气分析,态度蛮横,但是结果是消毒不严谨,该医生并没有带一次性医用胶皮手套,在入针部位摸来摸去,连最基础的消毒措施也没有,然后入针数次,都导致患者被迫承受巨大痛苦,对于家属的劝说,该医生依然我行我素,血气分析以失败告终,可想而知该医生的医德和医术到达了什么地步,其真实的目的,就是通过折磨病人获取高额的经济利益‘’随后该诊室的“王文静”医生对患者家属说肺栓塞,要求进行气管切开术,但是家属里面有从事医学方面的人,对于“王文静”医生所说的并不赞同,因为没有任何检查,没有进行任何分析,张口就来,这个没有任何的科学依据,医学是是个严谨的科学,任何疾病都不能马虎大意,之后事实证明,是该诊室的供氧通道没有开通,导致根本没有氧气供应,还用无创呼吸机的面罩按在病人的脸上,这就造成了病人根本无法获得氧气,患者的生命岌岌可危,可是该诊室医生“王文静”等人却一点也没有认识到错误,明知故犯住院期间进行惨无人道的野蛮迫害......

在患者整个住院期间,毫无意义地强制每天抽血,故意造成病人处于失血状态,完全把患者当做肉鸡,之后患者家属通过河北省人民医院的官方微信查询每抽一次血要花费1800元,对于一个有创伤性的检查方法,检查过后又不采取新的治疗措施,对患者的疾病没有任何决定性的帮助,反而各种折腾故意实施杀人的野蛮违法犯罪行为。我们注意到河北省人民医院的资质属于财政补贴单位,医生及其护理人员需要自我经营、自负盈亏获取收入,所以,该科室人员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丧心病狂图财害命,打着白衣天使的噱头,进行强制控制、威胁、伤害图财害命的勾当,对于当今的法治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2022年9月5日,病人出现呼吸骤停的紧急情况,就是痰液堵塞气道,只要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患者就会转危为安,然而“王文静”作为值班医生不履行职责,擅自终止抢救措施,并且不通知办理住院手续的家属,以不作为的方式故意杀人造成无法挽回的结果。住院期间多次进入患者病房,对患者恐吓:你要不要进太平间,造成患者及其陪床家属极其恐惧,这已经突破了做人的底线而成为了谋财害命的魔鬼。

患者家属为了更好照顾患者,只是在患者的病房(单人间)放了一个摄像头,该科室人员极力阻止,这难道不是故意掩盖违法犯罪行为吗?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医院是公共场所,任何人都有权依法监督,这是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任何人和机关都无权干涉。

法律专家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维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转的,是人得以存在的体现,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他人的生命权不可以侵犯,而且侵犯他人生命权的时候,一般都会面临刑事处罚,严重的可能会直接判处死刑。

河北省人民医院心内科四区,医生“王文静”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是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维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出现了,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公然践踏法律图财害命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惩,我们督促相关司法机关,秉公执法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珍爱生命 远离河北省人民医院心内科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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