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的结婚前存款转至女方银行账户,还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吗?

96
法圣网
2019-09-10 18:22 字数 4095 阅读 18296评论 0


2017年8月中旬,生活在某大城市的市民杜先生,通过社交软件摇一摇与王某通过网络认识。王某,女性,芳年25岁,看上去很美有气质,瀑布一般的长发,淡雅的连衣裙,标准的瓜子脸,像一片轻柔的云在飘来飘去,清丽秀雅的脸上荡漾着天使般美丽的笑容,性格活泼可爱,青春靓丽是一位现代时尚美女。

经过一段时间的网恋,彼此双方均有好感,于是双方当事人决定线下在某饭店相聚。光阴荏苒,日月如梭,某一天,杜先生终于见到了王某的真面目,看起来感觉比虚拟的网络还要漂亮,深深的被吸引不能自拔;张某为了追求心爱的女孩,可以说是对对方是卑躬屈膝,什么样的要求都答应对方当事人,对于张某献殷勤给予的物品,蔡某也是来者不拒......

花开花谢冬去春来,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双方当事人出双入对形影不离,恋爱状态发展迅速而且情感浓烈,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于是乎双方当事人在一个恰当的时间,去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领取了结婚了证;时隔不久,张某和蔡某在亲朋好友的祝福声中,走进了婚姻的殿堂;结婚后,为了表示诚意。杜先生将自己结婚前的10万元存款转至王某账户,家庭财政大权有女方掌管......

起初,结婚后感情尚可,度过了一段甜蜜的时光,然而好景不长,彼此的性格缺陷暴漏了出来。他们两个人的人生价值观、世界观迥异,后夫妻二人争吵不断,感情逐渐破裂,遂杜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与老婆离了婚,要求其归还10万结婚前财产。而王某称该笔存款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杜先生不知如何处理,于是向法圣网法律专家的提出疑问,法院是否会支持我的请求,10万元存款能否要回?

法圣网法律专家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谁也不曾想到,结婚前感情如胶似漆的一对恋人,如今会因为一笔存款最终对簿公堂呢?现如今无疑,本案中的10万元存款系杜先生的结婚前所得。虽然金钱系种类物,但10万元存款能够通过账户上的流转加以区分,杜先生与王某结婚了并不必然导致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因此能够认定10万元存款系其的个人财产。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了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建议》第十六条规定,结婚前个人财产在结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了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参照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结婚前个人财产在结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张另一方予以补偿或者返还。

本案中,虽然10万元存款系杜某的结婚前个人财产,但其自愿交付给老婆供夫妻共同使用,且在结婚后共同生活中已将10万元消耗完毕,故其不得再主张王某返还10万元存款。

婚姻是男女爱情的自然延伸,也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契约,夫妻毕竟是不同的两个个体,毕竟是出自不同的两个家庭,在生活习惯方面存在不同点,也许在结婚前看不出来,因为潜意识中恋爱阶段男女双方在各方面包括生活习惯会趋于相似,结婚了后则不同,夫妻双方必然会出现生活习惯的冲突,双方固有的一些陋习会逐渐暴露出来,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理性对待夫妻生活中遇到的事情,避免矛盾激化;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盲目崇拜金钱、把金钱价值看作最高价值、一切价值都要服从于金钱价值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只会伤害夫妻感情;夫妻之间的感情也是需要彼此双方共同经营,如果不好好处理的话,就会走上离了婚的道路......


赞赏我,让我继续有写作的动力

赞赏支持
法律文章
登录 后发表评论
0条评论
还没有人评论过~
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