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本人于1986年7月经过南通市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通市规划处、南通市交警支队四中队、唐闸镇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家单位共同批复了一间15平方的小货亭,一直营业至今,主要项目是修锁、配钥匙、...
律师您好!
本人于1986年7月经过南通市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通市规划处、南通市交警支队四中队、唐闸镇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家单位共同批复了一间15平方的小货亭,一直营业至今,主要项目是修锁、配钥匙、修伞等便民服务。
去年城管大队前来,表示我的小货亭是违法建筑,需要拆除,我拿出当时的批复文件给他们看,他们表示这个不能算数,还说要联合几大部门要将此批复文件废止。经过多次协商,仅表示,能在其他地方给我一间4平米的小棚子,并且只能我经营,不能转租,而且只能按无证仅赔款几千元。我认为不合理,麻烦律师朋友帮忙看看,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当年批复的手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复印件有留存,原件在当年政府部门已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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